资料图:村民挥舞长龙与狮头。 杨华峰 摄
一、春节有何寓意?
春节是中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之一。俗话说,“百节年为首”“四季春为先”,它反映了自然时空的新旧交换。
因此,作为“年”的一种称谓,春节在各种祭祀仪式与欢庆活动中,就具有了除旧布新、祈福纳祥、感念先恩、阖家团圆的美好寓意。
从本质上讲,“过年”也可以视为一个时段。在古代,并无“春节”一词,而“正月初一”常谓元朔、元日、新元、元旦、正日、元辰或新正等。
孟令法说,直至民国,“正月初一”被定名为“春节”,并沿用至今。
二、春节为啥又叫新正?
在春节的各种名字中,“新正”自隋唐以来就得到普遍使用,如孟浩然《岁除夜会乐成张少府宅》诗曰:“旧曲梅花唱,新正柏酒樽。”
宋人周密在《武林旧事•元夕》中写道:“一入新正,灯火日盛。”明清时代“新正”这一名称也得到延续,荻岸山人在《平山冷燕》中写道:“因岁暮就在家过了年,新正方起身上任。”
“正日”这一称谓或在汉代即已出现,唐徐坚《初学记》卷四引汉崔寔《四民月令》说:“正月一日,是谓正日。”新正也好,正日也罢,这些称谓都体现了古人对新年第一天的认识。
从本质上说,这些词汇都带有一定的美好寓意。无论使用哪一词汇指称“正月初一”,其中的“新”“正”“元”等词汇所体现的“一元复始”等理念,都彰显了人们对一年之始的时间定位,也是对万象更新的体认。
三、如何以岁首定年节?
春节能够成为中国的传统节日,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而这也与历法的选择有关。
资料图:北京一家“藏在”四合院里的小咖啡店挂起红灯笼,营造出浓厚的中国传统新年氛围,吸引市民前往“打卡”。 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孟令法介绍,中国观象授时的历史非常悠久,但历朝历代仍有差别,这对以岁首定年节的传统产生了直接影响。
在远古时期,人们以北斗七星为基准,确定了“斗柄回寅”为春正,“建正寅月”之立春为岁首,这恰是干支纪元法,或称星辰历。
简单来看,夏历正月在孟春,商历正月在冬十二月,周历正月在冬十一月。秦统一六国后,用秦历(颛顼历),正月定在冬十月。
汉初时,沿用秦历。至汉武帝时,天文学家唐都、落下闳、邓平等人在吸收干支历(节气成分)的同时,制“太初历”,恢复夏历春季一月一日为岁首。此即为今之春节奠定了时间基础,而四川阆中人落下闳则成为当代学者所认定的“春节第一人”,被奉为“年爷爷”。
四、“年”为何被引申为岁名?
如今,人们提起春节,总会说“过年了”。孟令法解释,“年”属于“禾”部字,许慎《说文解字》将“年”写作“秊”,从禾千声,意为“谷孰也”。
《谷梁传•桓公三年》记载,“五谷皆熟为有年也”。基于此,“年”有了“年成”之义,即“一年的收成”。基于这一本义,“年”逐渐往表示时间的意义上引申,如此便出现了“年节”“年纪”“周年”“年代”等概念。
“过年”的“年”亦是如此。正所谓“春种”“夏锄”“秋收”“冬藏”,循环往复,人们把“过年”视为庆贺丰收的节日其实不难理解。
此外,“民以食为天”,“社”“稷”对人们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而在春节这样一个重要时段,张贴蕴含“丰收”之意的春联,举行“社火”“社戏”表演,祝祷“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也就成为十分重要的信俗活动。
资料图:图为社火团进行精彩表演。 马铭言 摄五、除夕与春节有哪些关系?
从时间上看,除夕与春节相连,但有其起源,即“逐疫驱鬼”。汉画像石既有“傩戏图”,而宋佚名绘“大傩图”即是证明。
孟令法解释,“除”本义为“交易”“去除”,“夕”有“夜晚”之意,而此日一般在腊月三十,俗称“年三十”。是夜人们“通宵不眠”,俗谓“守岁”。
故从其本义出发,其意可为在一年的最后一晚“弃旧迎新”“驱邪避秽”。因此,春节和除夕既有相通之处,亦有一定区别,而前者在某种程度上还可包含后者——民间俗谓“过了腊八就是年”,而“年”在现当代社会即被称为“春节”。
此外,人们针对不同亲属关系,自初一开始便分不同时段前往亲戚家拜年,比如有些地方初二“回娘家”,初三“姑舅姨”。
六、除夕最早何时出现?
中国民间常将除夕称为“大年三十”,是日为“大除”,是夜,则称“大年夜”。在部分地区,还将除夕前一日称“小年夜”。
资料图:随着社会发展,年夜饭越来越丰盛。梁犇 摄从典籍角度看,“除夕”的出现或比春节晚很多。现存文献最早提及“除夕”的是西晋周处所撰《风土记》,“至除夕,达旦不眠,谓之守岁”。
除夕大部分情况下是在腊月三十,但也有腊月二十九。孟令法说,中国传统历法总体是阴阳合历,既考虑太阳运行,也考虑月亮运行,同时观照北斗七星、二十八宿等,但为了弥合日月星的运行时间差,便制定了平年和闰年。
所以,农历年最后一月既有三十天,也有二十九天,但以三十天为多。
七、因何要守岁?
“守岁”又称守岁火、照岁等,简单来说,就是在吃过年夜饭后,全家人在灯火通明中由“除夕”跨入正月初一,直至天亮。
孟令法认为,之所以有此风俗,原因之一可能是“守岁”起源于古代自然崇拜以及人们对它的合理解释。人们采取“熬夜”行为,以化解想象中“年兽”等带来的生存危机。
换言之,人们希望在两个时段的跨越中构建一种无形力量,以把一切邪瘟病疫驱走,从而实现对家庭或集体成员的有效保护。
总之,除夕“守岁”的风俗主要源自人们对新旧交替的一种象征性表达,体现了人们对自然时序循环往复变化的感性认知以及处理方式,并逐渐走向了全民娱乐。
资料图:图为东城区前门步行街北口的景观小品“四方平安”。中新社记者 田雨昊 摄八、春节主要习俗有哪些?
春节期间的节庆习俗丰富多样,如吃饺子、放烟火、压岁钱、逛庙会等等。
吃过年夜饭,也接回了灶王爷,等到正月初一,大家照例走亲访友,依次“拜年”。人们穿起喜欢的新衣,准备好茶点糖果,热情招待客人。
在旧日民俗中,从初一到初七,每天做什么都有讲究,颇具仪式感。
九、为何要吃“五辛盘”?
有趣的是,有些地方过年时要吃“五辛盘”,是由生韭、生葱、兴蕖、薤以及蓼蒿五种植物组成的凉拌菜,有些也用葱、蒜苗、姜、椒和芥。
南朝梁宗懔《荆楚岁时记》记载:“过年食春饼、萝卜与五辛春盘”。由此可见,“五辛盘”曾广泛流布于楚地。
“五辛盘”基本均以性味属“辛”的菜为主,取其谐音为“新”,寓意新一年的开始。此外,吃“五辛盘”还有祛邪除病之义,祈求“新的一年身体健康”。
十、辞旧迎新是春节核心议题?
“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孟令法说,“辞旧迎新”的确是春节的核心议题,可以说,大部分春节活动都与此密不可分。
贴春联、门神等,普遍出现于除夕日(晌午);正月初一拜年时的拱手作揖、相互问候时的吉祥语等等,都能说明两者均具有“辞旧迎新”的特征。
孟令法认为,相较而言,除夕的“辞旧”属性凸显,正月初一的习俗更倾向于“迎新”。
在他看来,庆贺新春佳节是中国传承数千年的重要活动,我们要重视传统文化对当代社会发展的作用,在保护和传承的过程中做好工作,更好地维系传统节日的文化认同功能。(完)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