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色素可能与肠道炎症相关******
科技日报讯(记者张梦然)《自然·通讯》杂志近日的一项健康研究显示,长期摄入常见食用色素诱惑红会使小鼠出现轻微肠道炎症,并会增加炎症性肠病实验模型对炎症的易感性。研究结果提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食品添加剂对健康的长期影响。
许多食品和饮料含有能提升保质期、口感、色泽和外观的添加剂。一些食品添加剂已被证明会破坏动物模型的肠道健康,导致结肠炎(一种肠道炎症)。诱惑红是一种合成的红色食用色素,被用于一些早餐谷物、饮料和蜜饯中。
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研究人员发现,长期摄入(14周)含有食用色素诱惑红的饮食(色素含量与一些人类食品的含量相当),会使一组小鼠出现轻微的肠道炎症。研究人员还发现,长期摄入诱惑红(连续12周)会增加炎症性肠病实验小鼠模型出现结肠炎的概率。研究团队指出,研究使用的饮食每天都含有固定量的诱惑红,而且持续时间较长,这对于偶尔食用含有诱惑红食品或饮料的人群来说不具有代表性。
重要的是,间歇性地摄入含诱惑红饮食12周的小鼠并没有出现肠道炎症或结肠炎。研究人员表示,摄入诱惑红会提高血清素水平,导致肠道炎症。血清素是大肠内传递信号的一种化学物质。他们强调,仍需开展进一步研究搞清楚其他食用色素对肠道炎症的影响,以及在人体中是否也存在类似影响。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