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车谷”奋力打造产业创新大走廊******
中新网武汉2月3日电 (李金友 徐金波)搭乘全自动无人驾驶新能源出租车,平稳地停靠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又称“中国车谷”)体育中心4号门附近后,乘客姚女士啧啧称奇,“无论是走东风大道高架桥,还是穿行社区道路、避让障碍物,车辆都非常平稳,自动规划的行驶道路也非常快捷。”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3日表示,当前,电动化、智能化潮流加速重构全球汽车产业格局。“中国车谷”正以大产业带动大创新,以大创新引领大转型,进行“二次创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图为武汉经开区全力打造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示范区(资料图) 武汉经开区供图“中国车谷”位列国内汽车强区第一方阵
30多年前,承载着武汉的“汽车梦”,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应运而生,实现从“一辆车”“一个企业”到“一个产业集群”的“三级跳”。如今,这里汇聚了世界500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部、9家整车企业、13个整车工厂、500多家知名汽车零部件企业,成为中国汽车产业最密集的区域之一,赢得了“中国车谷”的美誉。
汽车是湖北第一大支柱产业。2022年,该省将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确定为突破性发展的五大优势产业之一,提出实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加快建设中国重要的汽车研发和生产基地。作为湖北省汽车工业的主战场,“中国车谷”坚定发展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推动汽车产业增量转型,并于当年6月设立智能网联和电动汽车产业园,引进百亿级重大项目,全面提升产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
目前,岚图汽车、路特斯汽车全球智能工厂、东风本田新能源工厂、猛士科技等7个新能源整车厂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中创新航、智新半导体等“三电”项目“串珠成链”,已建、在建新能源汽车产能达130万辆,位列全国汽车强区第一方阵。去年底,以“中国车谷”为龙头,“武襄十随”汽车集群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
武汉经开区负责人表示,“中国车谷”将抢抓新能源汽车市场黄金窗口期,更准确地把握技术变革方向和产业变革趋势,建设前端、尖端、高端的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新生态。
图为车辆在“中国车谷”道路上行驶(资料图) 武汉经开区供图创新推动车谷迈向“自动驾驶之城”
近日,武汉市正式公布第五批智能网联汽车开放测试道路。道路全长约344公里,全部位于“中国车谷”。至此,武汉经开区成为中部首个全域道路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区域,迈向“自动驾驶之城”。18家自动驾驶企业的百辆自动驾驶汽车在“中国车谷”智能网联汽车开放测试道路上开展测试、运营。
在“中国车谷”,搭乘东风悦享“春笋号”无人驾驶小巴成为诸多市民日常出行的选择。2021年12月至今,东风悦享已在“中国车谷”开通10条自动驾驶商业运营路线,投放运营车辆40多台,累计运营里程33.6万公里,其中“春笋号”安全接送乘客5.5万人次。
东风悦享首席执行官李凯说,今年二季度起,还将陆续拓展20条运营路线,投放车辆300余台。
与李凯有同样感受的还有百度自动驾驶安全与政策负责人吴琼。2022年8月,武汉、重庆在中国率先发布自动驾驶全无人商业化试点政策,随即,百度旗下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平台“萝卜快跑”全无人自动驾驶出租车就驶上了“中国车谷”街头,实现跨区通行和“全无人驾驶夜间运营”,迄今已服务了140万个订单。
近年来,武汉经开区以建设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武汉)测试示范区为契机,构建自动驾驶产业生态。自动驾驶研发创新平台、武汉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武汉基地等“双智”平台,集合产品研发和转化、中试熟化、孵化服务、人才服务等功能,建立了1个院士工作站、23个联合创新实验室和1个国家级智能交通技术创新中心,推动形成了6项智能网联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发布了智能网联道路建设标准。
图为航拍“中国车谷”(资料图) 武汉经开区供图引“智”入“谷”建设产业创新大走廊
新年伊始,位于武汉经开区军山新城的未来技术创新研究院中试基地再度“迎新”。来自华中科技大学多功能导体隔膜中试及产业化项目正式入驻并开展产线搭建。该项目对解决当前锂离子电池的安全问题和提升电池的电化学性能具有重要意义,可为中国新能源和半导体产业链筑起安全屏障。
近年来,“中国车谷”与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携手助力科技成果转化。2022年5月,“中国车谷”与华中科技大学共建未来技术创新研究院,聚焦汽车、新材料、新能源、数字经济等产业,打造中试平台集群,产生一批高质量创新成果,培育孵化一批高质量企业。
2022年,“中国车谷”引“智”入“谷”,华中科技大学国际教育科技创新园区(军山校区)、武汉理工大学“三院”、武汉商学院马影河校区先后启动。今年,该区力争新增10个以上高水平创新平台,引育12个中试平台。
同时,“中国车谷”先后出台“科创33条”、人才强区“黄金十条”等创新政策,并向3000多家企业累计兑现惠企奖励资金近30亿元。
落户于“中国车谷”的亿咖通科技,用5年时间快速成长为全球化出行智能科技公司,成为湖北省2022年唯一“驼鹿”企业。该企业负责人称,“落户武汉短短几年时间,亿咖通科技融入了市区创新政策营造的创新氛围中,产值增长14倍多。”
武汉经开区负责人表示,未来将把科技创新的第一生产力变为“二次创业”腾飞的“最大推动力”,充分发挥“武襄十随”国家级汽车产业集群龙头优势,加快集聚高端创新要素,每年拿出不低于20亿元支持创新发展,全力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建设车谷产业创新大走廊,为武汉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贡献力量。(完)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 “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更多作品链接 一组词云,带你一览2022年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的公平正义! 专访宋鱼水:让人民群众享有“触手可及”的正义 丈夫嫌妻子做饭难吃辱骂施暴致其轻微伤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