砺兵高原,锻造胜战铁拳******
喀喇昆仑,冰封雪裹。
侦察无人机悄然升空,盘旋、突防,数据信息快速回传;某型装备辗转腾挪,出其不意打击“敌”目标……新年伊始,记者走进新疆军区某合成团采访,一场合成营体系攻防演练正在进行。
指挥方舱内,合成一营营长朱生鑫冷静分析战场态势,指挥地面分队展开协同突击。记者在现场看到,多支力量和无人装备在合成营体系内要素合成、联动释能,指挥和作战场面令人耳目一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增加新域新质作战力量比重,加快无人智能作战力量发展’。这是抢占未来战争制高点、提高部队新质战斗力的客观要求。”该团领导说,从空地协同到信息联动,从兵种内配合到跨军兵种联合,他们探索新质战斗力生成规律,锤炼合成营整体作战能力。
由步兵团转型为合成团后,该团从平原地区奔赴雪域高原。第一次合成营战术演练中,火力打击分队精度不如以前,步兵分队冲击速度出现下降,兵种要素之间协同也不够顺畅,影响了作战效能。如何在高原高寒条件下更好发挥合成营作战效能,成为该团党委亟需破解的难题。
编制体制重塑,战法训法升级。砺兵高原,该团拓展多型主战装备作战效能;分兵种强化、按编组合成,模块组合成为协同作战的考评重心……该团推动合成营编制内多兵种攥指成拳,多力量联合运用不断取得新进步。
“提升高原高寒条件下合成营作战能力,兵种协同只是一小步。”该团领导告诉记者,他们更新作战理念,积极探索体系练兵新路。
翻开合成一营的作战问题研讨记录本,记者看到,体系作战研究、无人装备作战战术……作战前沿知识成为官兵学习研讨的重点。朱生鑫说,他们结合专业领域和岗位实践,定期开展联合作战指挥问题研讨,组织合成营指挥机构精研兵力布势、体系攻防等课题。
指挥控制终端前,合成一营首席参谋刘彪敲击键盘,“敌”空中目标信息显示在屏幕上。他告诉记者,演练前,他们和空军某雷达分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屏幕上显示的正是雷达分队实时共享的信息。侦察席位上,无人机机长陆志豪一边操纵无人机展开侦察,一边将相关信息汇总上传分享。
“不断超越自我,才能锻造胜战铁拳。”该团领导说,锚定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他们练兵备战的脚步一刻不停歇,采集了一大批高原作战训练数据,缩短了新装备战斗力生成周期。
傍晚时分,侦察连连长张扬带领分队利用无人机侦察确定“敌”火炮阵地坐标后,直升机升空出击,火炮阵地被精准“摧毁”。
寒风凛冽,高原天寒。一幕幕火热练兵场景让记者感受到高原官兵高涨的练兵备战热情,他们用冲锋的身影诠释着铮铮誓言:边关有我,请祖国和人民放心!(本报记者 李 蕾 特约记者 冯 毅 通讯员 纵 恒 解放军报)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